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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温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

http://jz.66wz.com  稿源: 温州网   2007年11月29日 10:42
 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温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(简称温州市记协)是中国共产党温州市委员会领导的新闻界的全市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。

  第二条 温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: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新闻工作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党性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,把握正确的舆论导项,加强新闻队伍建设,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推进新闻改革,为繁荣和发展温州市新闻事业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,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,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奋斗。

  第三条 温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按照自身特点开展活动。

  第二章 任 务

  第四条 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不断提高新闻工作水平。

  第五条 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、培训工作,开展新闻理论研究、业务交流等活动,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,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、业务精、纪律严、作风正的新闻队伍。

  第六条 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、深入实际、深入基层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,宣传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创造的业绩。

 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。开展新闻评奖活动,促进多出精品,多出人才。培养名记者、名编辑、名评论员、名播音员和名节目主持人。评选和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。

  第八条 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。

  第九条 推动和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,遵守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,倡导廉洁自律,纠正不正之风。

  第十条 本着面向基层、服务基层的精神,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基层新闻单位的联系和交流,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。

  第十一条 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,关心离休、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,鼓励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社会的活动。

  第十二条 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联系,增进相互间的友谊、交流与合作。

  第十三条 举办新闻出版等事业,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。

  第十四条 完成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的任务。
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

 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市(地)报社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新闻网站;县(市)新闻单位;省以上报社、通讯社、广播电视等专业新闻单位驻温州市的常设机构。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,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  第十六条凡申请为团体会员者,需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。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,须书面报告本会。

 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,竟主席办公会议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,可以提出申诉,由常务理事会裁决。

 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:

  (一)会员单位推举的理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  (三)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,实行监督。

  (四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  (五)按时交纳会费。

  第四章 组 织

  第十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领导部门推选产生。

 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  (二)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(三)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;

  (四)选举常务历史会理事。

  理事任期5年。理事会届中开会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召集。

 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闭幕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。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主持本会工作,同时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和顾问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若需提前或推延,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。

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人,主持秘书处工作。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,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历史会审议决定。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。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调离推举单位,或离休、退休、因故缺额时,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,并报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后,为继任理事。

  常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,或离休、退休、因故缺额时,由原单位另行推举,经主席办公会同意后,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。

  主席、副主席缺额时,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。

  第五章 经 费

 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:(一)会费收入;(二)地方财政拨款;(三)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;(四)社会赞助或捐赠。

  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 
编辑: 徐海文